返還不當得利等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調字,114年度,411號
TLEV,114,六簡調,411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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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11號
聲 請 人 黃士豪
黃耀圳
相 對 人 黃順豊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聲請人應於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
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查之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為黃賴阿粧黃士豪黃耀圳為黃
賴阿粧之受任人,故本件應以黃賴阿粧為原告,黃士豪、黃
耀圳為訴訟代理人,聲請人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。
二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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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