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林德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里、林盛義、林晏生、林竹南間請求11
4年度六簡調字第2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二、提出斗六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○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
全部)。
三、依上開土地所記載之共有人(相對人)姓名、統一編號向戶
政機關申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