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字第368號
原 告 李彥慈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豪、張立修、阮映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4,84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蕭亦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