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字,114年度,319號
TLEV,114,六簡,319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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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字第319號
原 告 鍾岳峰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原告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416號清償債務
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而被告於該案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4,633元,及其中43,819元自94年1月15日起至104
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,及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
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,即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223,50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
未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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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