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字第203號
原 告 林欣諺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義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被繼承人林楊愛之遺產無人繼承,原告應向林楊愛死亡時
之戶籍地法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以該遺管人為
本件被告,且應具狀補正林楊愛之遺產管理人姓名、住所或
居所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期限內陳報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
人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張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