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44號
聲 請 人 吳東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二森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聲請人應於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
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8,600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1,500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(主張之依據),並詳述本
件請求之具體理由。
三、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,補正狀繕本請自行寄送對造收受,
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湘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