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36號
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代 理 人 張莉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錦里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1,630 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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