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4年度,633號
TLEV,114,六小調,633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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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33號
聲 請 人 黃芊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尚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
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7,000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1,500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應提出相對人林尚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略),並提出
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
起訴狀到院。
三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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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