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23號
聲 請 人 葉宜珊
代 理 人 廖子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芳瑜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9
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蕭亦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