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4年度,617號
TLEV,114,六小調,617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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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17號
聲 請 人 余婉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藝婷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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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