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等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4年度,604號
TLEV,114,六小調,604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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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604號
聲 請 人 李莉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瑩霞等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,聲請人應於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
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4,000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經本院核閱系爭房屋契約書,出租人為相對人林清萬而非陳
瑩霞,聲請人應陳明請求相對人陳瑩霞連帶返還押金之請求
權基礎為何?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匯款紀錄等)。
三、提出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3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(建物全
部)到院。
四、應提出相對人陳瑩霞林清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物省
略)。
五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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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