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字第335號
原 告 黃嘉敏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陳玟瑾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6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蕭亦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