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六小字第236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
被 告 何玉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,156元,及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向本
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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