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六小字第145號
原 告 温麗精
被 告 劉坤成
倪翰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
13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附民字第279號),業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0,000元,及其中被告劉坤成
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算,被告倪翰元自民國113年5月31日
起算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向本
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
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蕭亦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