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字,114年度,125號
TLEV,114,六小,125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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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六小字第125號
原 告 廖怡青
被 告 張建豪


法定代理人 張立修
法定代理人 阮映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  主 文
一、被告張建豪張立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0,000元,及自
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
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13  日
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法 官 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向本
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
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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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