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字,113年度,391號
TLEV,113,六簡,391,20251031,2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字第391號
原 告 賴其春
訴訟代理人 梁中璋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佳成 (賴文山繼承人)等人請求113年度六簡
字第3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
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賴文山(Z000000000號)於起訴後之民國113
年12月7日死亡,原告應提出被繼承賴文山除戶謄本
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)、
並向管轄法院(被繼承最後住所地法院)查詢其繼承人有
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
三、查得上開資料後,並得具狀聲明賴文山繼承人應承受訴訟
之聲請狀(依合法繼承人之人數提出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湘翎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