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字第391號原 告 賴其春 訴訟代理人 梁中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佳成 (賴文山之繼承人)等人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3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賴文山(Z000000000號)於起訴後之民國113 年12月7日死亡,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賴文山之除戶謄本、 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 並向管轄法院(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)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。三、查得上開資料後,並得具狀聲明賴文山之繼承人應承受訴訟 之聲請狀(依合法繼承人之人數提出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湘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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