懲戒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(公懲),清字,114年度,42號
TPPP,114,清,42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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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戒法院判決
114年度清字第42號
送機臺南市政府
代 表 人 黃偉
被付懲戒人 呂炳鈞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大橋特搜分隊
隊員





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,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,本院判決
如下:
主 文
呂炳鈞降貳級改敘。
事 實
一、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:
(一)被付懲戒人呂炳鈞臺南市政府消防局(下稱消防局)大橋 特搜分隊隊員,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與代號AC000-H113294 者(下稱A女,真實姓名詳刑事卷)及A女表姐邀約飲酒,結 束後3人共乘計程車,被付懲戒人趁A女表姐下車後,多次以 右手搭住A女肩膀,並伸進衣服、內衣裡觸碰、搓揉胸部,A 女遂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,並依性 騷擾防治法第25條提起刑事告訴;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(下 稱臺南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終結,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 224條強制猥褻罪,提起公訴。
(二)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,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意旨, 有懲戒之必要,經消防局114年度下半年第2次公務人員甄審 暨考績委員會決議移付懲戒,不予停職;爰依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,移請審理。二、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:
被付懲戒人坦認酒後確有因思慮不周,而觸碰A女之胸部, 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,造成A女之心理傷害,更無端耗費 司法資源,實有不當。其深刻反省,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 下稱臺南地院)刑事案件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,並願賠償A 女之損害,業與A女達成民事調解,獲A女宥恕,並承諾於11 4年9月30日前,給付新台幣(下同)50萬元予A女,且已於1 14年9月15日依約匯款至A女指定之銀行帳戶,足證被付懲戒 人確有悛悔之意,犯後態度應屬良好,所涉刑事犯罪部分, 已獲法院為緩刑之諭知。請審酌上情及被付懲戒人之生活狀



況、品行等情狀,從輕處理,予自新之機會。
理 由
一、被付懲戒人自105年1月13日起擔任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大橋特 搜分隊隊員,其與成年之A女為朋友關係,2人與其他友人於 l13年l0月9日相約聚餐,結束後被付懲戒人、A女及A女之表 姊於同日21時29分許,一同搭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計程車 欲返家。A女之表姊下車後,被付懲戒人多次以右手搭住A女 肩膀,當車行經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與○○街口時,被付懲戒人 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,以右手自A女上衣衣領處伸進A女之 衣服、內衣裡,不顧A女之反抗,觸碰、搓揉A女之胸部,以 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l次得逞
二、上開違法事實,業經被付懲戒人坦承不諱,核與A女於刑事 案件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、證人即A女之夫(代號AC000-Hl1 3294A)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,證人即上開計程車之司機黃○ ○於警詢時,亦證稱被付懲戒人、A女等3人於上開時地一同 搭乘其所駕駛之計程車無誤。此外,並有被付懲戒人與A女 之對話紀錄截圖、叫車資訊截圖、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光碟 、譯文等在刑事卷內可憑,復有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 表在本院卷可查。而被付懲戒人因上開行為經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以被付懲戒人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, 並經臺南地院114年度侵簡字第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七月,緩刑二年在案。被付懲戒人於該刑事案件坦承全部 犯罪事實,A女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114年度侵附民字 第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),業經雙方調解成立,被付 懲戒人願給付A女50萬元,A女願於收訖款項後原諒被付懲戒 人,被付懲戒人已於同年月15日依約給付完畢等情,亦有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17號起訴書、臺南地院調 解筆錄、匯款單及前開刑事簡易判決等附本院卷可稽。綜上 所述,本件事證明確,被付懲戒人違法行為堪以認定。三、核被付懲戒人所為,除違反刑罰法律外,並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6條公務員應謹慎,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 之行為之規定,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行為, 所為影響公務人員公信力暨機關紀律之形象,嚴重損害政府 信譽,且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,為維護公 務紀律,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。本件依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提 出之書面陳述、移送機關提出之事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 付懲戒人涉犯刑事犯罪之全部卷宗,已足認事證明確,乃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 決。爰審酌A女所受損害,以及被付懲戒人身為消防警察人 員,竟酒後違法為強制猥褻行為,嚴重破壞警紀,損害警察



機關之信譽,念其事後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,雙方成立調解 ,已履行調解內容,且於本院審理中能自我反省,坦承犯行 ,犯後態度尚稱良好,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 等一切情狀,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。
據上論結,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、第55條前段、第2條第2款、第9條第1項第5款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
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
法 官 黃國忠
法 官 許金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,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,本院毋庸再命補正,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怡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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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