懲戒
公務員懲戒委員會(公懲),清字,112年度,1號
TPPP,112,清,1,202510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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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戒法院裁定
112年度清字第1號
移 送 機 關 基隆市政府
代 表 人 謝國樑
被 付懲戒 人 賀長渤 基隆市政府技正




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,經基隆市政府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,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,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被付懲戒人賀長渤應否受懲戒及其處分之輕重,以其所 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,前經本院於112年6月28日,裁定 在刑事第一審判決前,停止審理程序在案。查被付懲戒人所 涉刑事案件,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,為第一審刑事判決,有該刑事判決可稽。是本件停止審理 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,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 定。
三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
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張祺祥
             法 官 周占春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麟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莊依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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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