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,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 見或資料。
(),憲國字,114年度,3號
JCCC,114,憲國,3,202510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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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
聲 請 人 陳建穎
送達代收社團法人臺灣教育協會
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,以法庭之友
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前,依憲法訴訟法第20 條第 4 項規定,委任符合同法第 8 條規定資格之代理人,就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,依本庭「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」,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正本 1 份於憲法法庭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、機關或團體,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 案件有關聯性,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,於所定期間內提 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,以供憲法法庭參考;其聲 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,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已敘明其與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之關 聯性,核與前開要件相符,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,應 予許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關於「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」中有關「提出法庭之友意見 書」之說明,請參見本庭網站說明,網址:https://cons .j udicial.gov.tw/docdata.aspx?fid=5206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
蔡彩貞 朱富陳忠五
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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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