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317號
JCCC,114,審裁,1317,202510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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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17 號
聲 請 人 王千瑜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裁判及
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認最高 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48 號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),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49 條 之 3、第 102 條及第 176 條等規定(下合稱系爭規定)違 憲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 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,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無涉,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,本庭 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戴紹煒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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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