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再審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309號
JCCC,114,審裁,1309,20251030

1/1頁


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09 號
聲 請 人 徐湘婷(原名徐瑋勵)
李昱璋(原名李承翰)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再審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再審案件,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, 牴觸憲法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其聲請意旨略以:系爭裁定 與駁回聲請人再審聲請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 聲再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,參與審判之 2 位法官相同,違 反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之法官迴避規定;系爭裁定 為無效之判決,應廢棄發回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認有牴 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所定要件者,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,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(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)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,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,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
三、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,經最高法院 114 年 度台抗字第 427 號刑事裁定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), 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,是系爭裁定顯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 定,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惟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係以聲請人主張應迴避之 2 位法官毋庸自行迴避為由 ,而駁回其抗告,本庭爰從寬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為本件聲 請所據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先予敘明。
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僅空泛主張參與審判之法官違反法 官迴避規定,並以一己之主觀見解,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



見解,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誤認或忽 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何 等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,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之法定要件不合。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朱倩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