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04 號
聲 請 人 陳淑美
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,未行言詞辯論即以告訴 權係公法上之權利,未經法院核定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無從拘 束告訴權人行使其告訴權為由,駁回聲請人之損害賠償之訴 ,形同縱容一方當事人濫用告訴權並違反禁反言原則,故系 爭判決已牴觸憲法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6 條及第 22 條 規定,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、訴訟權及人格權,爰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曾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114 年度 投簡字第 159 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上 訴顯無理由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 判決。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,泛言指摘 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,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 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 不合,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。
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雲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