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303號
JCCC,114,審裁,1303,20251027

1/1頁


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03 號
聲 請 人 林鑫龍
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
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(現稱新北地方法院 )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345 號刑事簡易判決(下 稱系爭判決),於聲請人受勒戒、戒治等行政處分後,復就 同一犯罪事實進行審判、科刑,有悖罪刑相當原則、公平正 義原則、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及一罪不二罰原則,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意旨,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,原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,是 系爭判決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 終局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,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