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291號
JCCC,114,審裁,1291,20251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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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91 號
聲 請 人 王千瑜
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法規範
及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54 號 裁定(下稱確定終局裁定)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102 條及第 176 條等規定(下 併稱系爭規定),均有違憲疑義,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應受違 憲宣告,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,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依 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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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