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與相對人交通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280號
JCCC,114,審裁,1280,20251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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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80 號
聲 請 人 謝宗憲
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交通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
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(一)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 庭 113 年度訴字第 294 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一)之教示 要求聲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備相關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,始 得進行訴訟,已增加法律所無限制,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 人民訴訟權之意旨;(二)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322 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二)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6 項第 1 款規定,違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,亦牴 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,爰就系爭裁定一及 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(一)系爭裁定一關於「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並提 出委任書(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) 」之記載,係裁判文書之教示條款,旨在告知當事人應如 何行使救濟權利之相關資訊,並非該裁定裁判內容之一部 ,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之教示條款所為指摘,核與其就系 爭裁定二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由而駁回抗告牴觸憲法之 主張雷同,是聲請人實係就抗告應委任律師是否違憲乙節 予以爭執,基此,應認聲請人之真意係就系爭裁定二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爰依此審查。
(二)關於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系爭裁 定二雖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 局裁判,惟核聲請意旨所陳,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裁定 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。
四、綜上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 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


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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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