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50 號
聲 請 人 王千瑜
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
規範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謂: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85 號裁定(下稱確定終局裁定)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102 條及第 176 條等規定 (下併稱系爭規定),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、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核其聲請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;另就系爭規定聲請部分,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, 實均與系爭規定無涉。是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,皆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涂人蓉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