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224號
JCCC,114,審裁,1224,202510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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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24 號
聲請人 王千瑜
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4 年度聲字第 749 號等」及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102 條及第 176 條等規定違憲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,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最高行政法院並無上開字號裁定,聲請人未據確定終 局裁判而為聲請,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,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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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