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939 號裁定,聲請解釋憲法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206號
JCCC,114,審裁,1206,202510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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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06 號
聲 請 人 彭鈺龍
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939 號裁定,聲請解釋
憲法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939 號裁定 (下稱系爭裁定)援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受理聲請人之聲 請案,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,牴觸憲法 第 78 條、第 171 條第 2 項、第 173 條、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等語。二、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
三、綜觀本件聲請意旨,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,核與憲法訴訟 法第 39 條規定不符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 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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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