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(),審裁字,114年度,1161號
JCCC,114,審裁,1161,202510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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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61 號
聲 請 人 王千瑜
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
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56 號裁定 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,聲請人誤載為 114 年度聲字第 756 號裁定)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、第 49 條之 3、第 102 條及第 176 條等規定(下合稱系爭規定) ,牴觸權力分立原則、法律明確性原則、正當法律程序及法 律優位原則,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、訴訟權、 工作權、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。
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 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 、法律明確性原則、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 其憲法上權利云云,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吳芝嘉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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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