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39 號
聲 請 人 張淑晶
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908 號裁定,聲請憲法
法庭裁判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908 號裁 定,未慮及聲請人為受刑人,難以繳納裁判費用,作成不受 理裁定,爰請求憲法法庭撤銷該裁定,並重新審理。二、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,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。
三、綜觀聲請人之主張,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,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,且無 從補正,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,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
大法官 蔡宗珍
大法官 朱富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佳微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