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1114號
原 告 楊子葳
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
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
、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
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前段、第244條第1項
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,如有欠缺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查本件原告起
訴請求被告彰化市公所賠償損害,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
彰化市公所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資料,應具狀補正
。
二、應陳報事項:
㈠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㈡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、陳報之事項,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
狀(補正彰化市公所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料),並按被告人數
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。
四、另請陳報本件若至本院(員林市址)開庭是否較為便利?是
是否請求至員林本院開庭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