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字第618號
原 告 陳筱筑
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
被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
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訴時,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任
何資料,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彰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
補正後,原告於114年9月13日始補正被告之具體資料。而被
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登記地址,分別位處臺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新店區,均
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
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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