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706號
原 告 張順福
被 告 林清財(即「萬有專業搬家」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,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
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「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
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
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」,第436條之18第1
項規定「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於必 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」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1月7日藉由網路得悉被告有提 供搬家服務,乃以電話向被告詢問由和美搬家至員林、運送 物品事宜,被告並報價一車新臺幣(下同)5,500元,及可 於當日下午5點至原告住處搬運,原告主觀預期花5,500元即 可完成搬家事宜,但被告於同日下午5點17分左右到達,開 了二部車前來,且搬運過程因為裝載順序不同(先上小物件 ,而非先上笨重的家具),以致需用到二部車裝運;嗣到達 目的地要結算運費時,被告說因為超過下午5點,每名員工 每小時要加收1,000元加班費,共計收了7,500元加班費;又 原告委請被告搬運之舊沙發,原告認為可以搬上新住處(2 樓),但被告稱搬不上去而拒絕,雙方僵持下,被告說只能 能當廢棄物處理,但須支付3,500元的廢棄物處理費,結算 結果,原告共支付24,000元予被告,超出原告之前預期的5, 500元,被告坐地喊價,應給付原告34,500元(計算式:已 遭被告收取之24,000元-被告電話報價5,500元+原告重購沙 發價款16,000元=34,500元)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 告34,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三、被告則辯稱:原告四點多打電話來詢問搬家費用,原告說他 急著搬家,我告知他一車5,500元(包括車輛及搬工),原 告說要從和美搬到員林,對方接受一車5,500元,我們去到 現場大約下午5點,但是原告物品均未整理,連電視都還掛 在牆上,當是我們幫他拆的,我看情況不對,有跟原告說在
搬運過程超過5點要加收加班費,1人1,000元,原告也同意 。搬的過程中,那些要搬走?那些要清理掉?原告都沒有處 理,我們還拿籃子幫他桌上的物品收到籃子裡再上車,小物 件加部分大物件已經塞滿一車,我問原告是否要用第二輛車 裝運其他物品?原告也同意;沙發對原告來說寶貝,對我來 說是垃圾,體積比他新買的沙發還大還厚,到達目的地,我 們三個人一起搬,轉彎的地方轉不過去,只好先搬其他的物 品。最後沙發搬不上去原告租的套房,我們就在討論處理的 方法,原告問我有什麼方法?原告先說由我載回他和美的老 家,我說如果這樣,也要貼我油錢,但是原告不同意。後來 我建議可以問隔壁大樓管理室是否可以代收大型廢棄傢俱? 我們二人還一起去問,該管理室說不代收。後來我建議他是 否有我載去廢棄,處理費3,500元,原告同意。後來我錢收 一收就走了。我已經付出勞力、車輛、人員,我才收他24,0 00元,這是付出勞力所得代價,且經過原告同意,結果原告 要我賠償他新台幣34,500元,這合理嗎?等語。並聲明:駁 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,就下列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判斷 如下:
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 即為成立。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,原告到庭自陳 被告在現場表示搬到員林須加價1,000元、需要用到二部車 搬運、到達目的地結算價金時加計員工加班費、給付廢棄物 清理費3,500元予被告處理舊沙發等節,均經其同意等語明 確(見本院卷第89-91頁),則依上開規定,被告向原告收 取約定之款項,即非不當得利或有何侵權行為之可言。原告 尚難以事後覺得不合預期為由,否認兩造合意內容,原告主 張其當時不知道怎麼辦,只好默許,或其心理不樂意,但不 好表達等語,亦非足採。
㈡又由被告陳述搬家當天清理搬運之勞費,及原告陳稱搬運完 畢要結算運費時已是晚間7點46分左右等語,則被告要求按 每人每小時1,000元計收超時加班費,並無違社會常情及勞 動習慣。再者,依原告所提舊沙發照片(本院卷第23頁)觀 之,客觀上確屬破損陳舊,況被告受託載回處理,收取費用 ,亦屬合理。
㈢原告另稱其事後欲向國稅局告發被告逃漏稅,而以要申請公 司補貼為由,請被告開具搬運物品清單,惟其上名稱(抬頭 )為「日耀專業搬家契約書」,所蓋用章戳為「日耀起重行 」,「日耀起重行」與被告之契約書地址不符,「萬有搬家 」、「日耀搬家」均未經商業登記云云,均核與兩造間運送
契約之成立或效力無關,併予敘明。
五、結論: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34,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依據,併應駁回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