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小字,114年度,657號
CHEV,114,彰小,657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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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字第657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
被 告 田譯予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
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「南投縣草屯鎮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附
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被告住所地
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亦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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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