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字第63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複 代理人 許嘉芫
被 告 石家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上午9時50分
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
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
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惟因被告表示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
,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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