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小字,114年度,631號
CHEV,114,彰小,631,20251022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字第63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
複 代理人 許嘉芫
被 告 石家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上午9時50分
於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
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
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惟因被告表示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
,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