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補字,114年度,457號
GSEV,114,岡補,457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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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57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欣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
下同)300,157元,及其中294,945元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
息為14,424元(即以本金294,945元,計息期間114年2月4日起至
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4年6月2日,年息15%計算,小數點後四
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314,581元(計算式:300,157
+14,424=314,581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,扣除前已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3,8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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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