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補字,114年度,448號
GSEV,114,岡補,448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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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48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昆賢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327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蔡淑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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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