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42號
原 告 黃裕秦
劉家秀
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德股份有限公司、郭建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1,3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蔡淑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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