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38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億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曾軍澍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1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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