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32號
原 告 郭啓貞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逸凡、何亮瑩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