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補字,114年度,429號
GSEV,114,岡補,429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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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29號
原 告 張朝奇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紗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(
含所附證據資料),以利送達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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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