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補字,114年度,423號
GSEV,114,岡補,423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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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補字第423號
原 告 王玉瑋
盧諺鋒
被 告 吳聰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
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
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王玉瑋新臺幣(下同)
2,736,330元,給付原告盧諺鋒600,000元,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
給付原告6,142元,並分別給付原告各600,000元,依上開說明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、備位訴訟標的價額中較高者定之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,336,330元(計算式:2,736,330元
+6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5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蔡淑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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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