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簡字,114年度,321號
GSEV,114,岡簡,321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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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岡簡字第32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
被 告 葉順興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
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向:㈠、訴外人睿
創意銷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分期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89
,800元之機車,雙方約定分36期還款,並應自112年8月1日
起,於每月1日繳付2,494元之分期價金,如有一期未付視為
全部到期,並按週年利率16%計付遲延利息;㈡、訴外人麗馥
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分期總金額30,000元之保健食品,雙
方約定分24期還款,並應自112年6月1日起,於每月1日繳付
1,250元之分期價金,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,並按週
年利率16%計付遲延利息;㈢、訴外人那嵐德生醫國際有限公
司購買分期總金額24,000元之健康食品,雙方約定分24期還
款,並應自113年3月1日起,於每月1日繳付1,000元之分期
價金,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,並按週年利率16%計付
遲延利息;㈣、那嵐德生醫國際有限公司購買分期總金額24,
000元之健康食品,雙方約定分24期還款,並應自113年2月1
日起,於每月1日繳付1,000元之分期價金,如有一期未付視
為全部到期,並按週年利率16%計付遲延利息;㈤、麗馥生醫
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分期總金額30,000元之保健食品,雙方約
定分24期還款,並應自112年11月1日起,於每月1日繳付1,2
50元之分期價金,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,並按週年利
率16%計付遲延利息;㈥、麗馥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分期總
金額36,000元之保健食品,雙方約定分24期還款,並應自11
3年2月1日起,於每月1日繳付1,500元之分期價金,如有一
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,並按週年利率16%計付遲延利息。詎
被告就上開分期債務,迄仍分別積欠價款49,880元、15,000
元、20,000元、20,000元、21,250元、30,000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遲延利息未償,又原告已分別受讓上述債權,爰依分
期付款買賣之約定及民法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。聲
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據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 申請暨合約書、分期付款申請表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資料等 件為佐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規定,應視同自認,是原告主張之事實,自堪信實。 依此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之約定及民法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自屬有理,應 予准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淑貞附表:               
編號 應付金額(新臺幣;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) 利息起迄日(民國) 週年 利率 1 49,880元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5,000元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20,000元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20,000元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21,250元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6 30,000元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2,670元
合計        2,67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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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那嵐德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麗馥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