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簡字,114年度,312號
GSEV,114,岡簡,312,20251001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簡字第312號
原 告 林英質
被 告 石敏雄
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
九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。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10月30
日上午10時宣判,茲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調查證據,爰裁定再
開辯論,並指定於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
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 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淑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