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簡字第312號
原 告 林英質
被 告 石敏雄
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
九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程序。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10月30
日上午10時宣判,茲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調查證據,爰裁定再
開辯論,並指定於114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
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