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簡字,114年度,26號
GSEV,114,岡簡,26,202510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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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簡字第2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林藤
訴訟代理人 余麗眞
呂郁斌律師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林月秋
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,982元(計算式:上訴人
即被告總計判決應拆除面積共54.66平方公尺×每平方公尺之公告
現值640元=34,982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蔡淑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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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