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買賣糾紛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司補字,114年度,16號
GSEV,114,岡司補,16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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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司補字第16號
聲 請 人 鎮工處不動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玦有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雪張景堯間聲請不動產買賣糾紛調解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
㈠、本件調解之聲請標的為何?聲請人鎮工處不動產有限公司
有調解利益及調解當事人適格之依據為何?
(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逕以裁定
駁回之: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
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訴
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
所示,契約之買方為張景堯,賣方為王麗雪,聲請人鎮工處
不動產有限公司並非為契約之買賣雙方當事人。)
㈡、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,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

(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
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
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
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
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聲請調解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
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,同法第40
5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,惟未據繳納聲
請費,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金額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
解聲請費。)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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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鎮工處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