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4年度,386號
PTEV,114,屏補,386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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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86號
原 告 吳帟靚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巴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9,97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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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