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4年度,365號
PTEV,114,屏補,365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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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65號
原 告 蘇增
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
被 告 林美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
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,面積約212.195平方公尺之鐵皮
工寮及鐵絲圍籬拆除後,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,查系爭土
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乙
事,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,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
定為424,390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×土地現值,212.195×2,
000元=424,39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9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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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