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62號
原 告 吳珏
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榮勝等間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未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
未辦保存登記建物(即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0號右側卡序
BO鋼鐵造鐵皮屋、93-1號房屋,以下合稱系爭建物)遷讓返還原
告。查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總現值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88,700
元、6,500元,惟房屋總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均係政府課徵房屋
稅等稅捐之依據,並非房屋實際交易價額。原告未查報系爭房屋
之客觀價值,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
命原告補繳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查報並補正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
價額,併應提出系爭房屋之估價單、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、
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「起訴時交易價額」之事證。逾期
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