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4年度,360號
PTEV,114,屏補,360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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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60號
原 告 陳巧惠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弈鋐、廖峒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及並持本裁
定向戶政機關申請何弈鋐、廖峒捷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進而補正何弈鋐、廖峒捷之住居所。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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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